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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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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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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 问: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了《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对于我省经济发展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自 2014 年 3 月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我省市场主体 " 双创 " 热情不断高涨。今年上半年,全省新增市场主体 11.6 万户,全省市场主体累计达到 151.34 万户,其中企业 35.98 万户,个体户 106.34 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9.02 万户,注册资本总额达到 2.99 万亿元。

  为进一步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7 月 13 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市场主体实行注册登记申报承诺制,允许 " 一址多照 "" 一照多址 ",并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文化创意、翻译服务、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通过一系列创新和放权,减少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简化工商登记程序,缩短办照时间,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2. 问:《办法》主要针对于哪些市场主体?

  答:《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市场主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都适用本《办法》。

  3. 问:《办法》中所说的申报承诺制,对市场主体意味着什么?

  答:申报承诺制是一种新型的立法例,它区别于传统的审查登记制。以往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专社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时,申请人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全面、细致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在实行申报承诺制后,意味着登记机关再不介入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是租用还是购买等情形,申请人只需签署申报表和承诺书,对其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便可申请注册登记,进一步减少了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了登记行为也缩短了办照时间。

  4. 问:怎么理解《办法》中提到的 " 一址多照 " 和 " 一照多址 "?

  答:" 一址多照 " 字面上理解,就是一个地址可以申请办理多个执照。意味着同一地址,只要自身具备了物理分割条件,并经相对人同意,即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物理分割条件的地址,都适用本办法。

  " 一照多址 " 是指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的企业,如无需前置审批,可自行选择在营业执照内对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比如说快递、餐饮行业,在某个县(市、区)登记注册后,在开办分支网点、分店等时,可选择直接在营业执照添加经营场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但在不同的县(市、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 , 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5. 问:《办法》出台后,是不是可以在住宅开网店或者文化公司等?房屋性质会改变吗?

  答:《办法》规定,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文化创意、翻译服务、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这也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但是还要根据各市州和各类住宅性质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允许的,仍要遵守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虽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将住宅住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是也明确指出不作为房产性质变更的依据,所以无论在住宅从事什么类型的经营活动,都不会影响房屋性质。

  6. 问:全面实行申报承诺制后,也许会产生一些假报、瞒报、虚报住所,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对此怎么去规范?

  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登记机关会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如按照承诺信息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会按照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对于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和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擅自变更城镇住宅经营场所的经营范围或事项的、不依法申请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的和其他应当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我们会依法进行查处。现阶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现正在建立,"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的监管格局已经基本形成,通过我们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也会让 " 骗子 "" 老赖 " 等无处遁形。

  7. 问:《办法》的出台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这是新型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所以相关涉及前置、后置审批的部门,也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对于市场主体利用不得用于住所的建筑作为其住所的;违法改变登记为住所建筑的用途、结构的;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标准而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有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用住宅开办、从事污染、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实体或活动的和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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